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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宣讲会在杭举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19 点击量:5301

2017年12月18日,由浙江省图书馆学会、浙江图书馆主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宣讲会在浙江图书馆报告厅举行,宣讲会特别邀请文化部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起草组主要成员、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李国新教授作专题解读,宣讲会由浙江省图书馆学会理事长、浙江图书馆馆长徐晓军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于2017年11月4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李国新教授紧扣《公共图书馆法》的内容,介绍了《公共图书馆法》起草背景、过程,并从七个方面就《公共图书馆法》的颁布施行对未来公共图书馆发展影响条分缕析地进行了解读:


一、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公共图书馆法律界定。我国制定的《公共图书馆法》既体现国际一般规律,即遵从了公共图书馆向所有人开放的原则;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明确宣示“免费开放”、突出强调“社会教育”功能、明确“公共文化设施”的属性、不限定设置主体。规定了公共图书馆的核心任务是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服务。


二、明确政府设立和保障公共图书馆的责任。主要从设施建设、法定条件、经费和人员等方面明确和强化政府的保障责任。建立县域总分馆体系、推动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考核评价机制等方面的规定,使公共图书馆体制机制改革于法有据。


三、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与现代科技融合发展。明确鼓励和支持发挥科技在公共图书馆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是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一大基本原则。规定了国家和公共图书馆在数字化、网络化建设上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图书馆数字服务网络;二是支持数字阅读产品的开发和数字资源保存技术研究;三是推动公共图书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提供服务。公共图书馆法还对总分馆建设和古籍保护的数字化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在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保护读者个人信息的法律规范。


四、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事业建设。确立了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公共图书馆、政府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的原则,建立了公共图书馆捐赠者冠名的制度。


五、建立公共图书馆提供服务的法律规范。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系统收集地方文献信息;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开展相关研究提供文献信息和咨询服务;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立少年儿童馆;按国家法律、标准、规范收集、整理、揭示与保护文献信息;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等;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等。


六、明确国家图书馆的性质功能,完善出版单位出版物交存制度。我国的国家图书馆除承担自身独特的功能外,还具有公共图书馆的职能。


七、明确公共图书馆服务中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公共图书馆法》相关责任主体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及出版单位等的法律责任,以及违反法律所应追究的行政责任。


李国新教授的报告精彩生动、解读精准到位,在《公共图书馆法》即将施行之际,这样一次专题宣讲对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来说,不仅是一次及时的讲解,更是一场生动的业务授课,为贯彻落实《公共图书馆法》,进一步推动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强化依法办馆的法制意识,引导规范职业行为,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帮助。


本次宣讲会除浙江图书馆工作人员外,还有88位来自全省其它公共图书馆的馆长和业务骨干,共110多名。同时还通过共享工程视频点播系统进行网络现场直播,收看119人次,收看时长5338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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